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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守仁:招谕安仁、余干、东乡三县乡民告谕 (转载请注明出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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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乡地方文化史料

              招谕安仁、余干、东乡三县乡民告谕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正德十五(1520年)年江西巡抚王守仁

 王守仁,幼名云,字伯安,别号阳明。生于14721529去世浙江绍兴府余姚县(今属宁波余姚)人,因曾筑室于会稽山阳明洞,自号阳明子,学者称之为阳明先生,亦称王阳明。明代著名的思想家、文学家、哲学家和军事家历任刑部主事、贵州龙场驿丞、庐陵知县、南赣巡抚、两广总督等职王守仁(心学集大成者)与孔子(儒学创始人)、孟子(儒学集大成者)、朱熹(理学集大成者)并称为孔、孟、朱、王。正德十三年(1518年),王守仁恩威并施,平定为患江西数十年的民变祸乱。正德十四年(1519年),王阳明在鄱阳湖中仿效赤壁之战,平定洪都的宁王朱宸濠之乱。同年九月开始兼任江西巡抚。王守仁在担任江西巡抚期间,曾向地处赣东北的安仁(今余江)、余干、东乡三县颁发过一份文辞犀利、结构严谨、有理有据、语重心长的“告谕”,旨在规劝三县那些誓死与朝廷作对、严重危害社会的县民投案自首,争取宽大处理。鉴于其影响力,这份告谕被收录到清同治《东乡县志》中。“东乡农民军”为了生存,与朝廷对抗,一万三千名义军与明朝的军队浴血奋战,最后以血的代价得以建县。之后,义军的残余势力仍旧坚持与朝廷对抗,时任江西巡抚的王守仁采取劝降、招安、孤立、围剿等措施加以处置。为了让东乡人了这段历史,知晓东乡建县之初的社会背景,特将此文向读者推介。因功底有限,原文断句与翻译,如有谬误请包涵、指正。

原文经断句如下:

自本院始至江西,即闻三县间,有顽梗背化之民数千家。其时,本院方事剿平。闽、  广、湖、郴诸蛮寇,且所治,止于南赣,政教有所未及。自去岁征讨逆藩,朝廷复有兼抚是方之命随,因圣驾南巡奔走道路,故亦未遑经理,今复还省城,备询三司府将、各官及远近士夫,军民皆谓,尔民梗化,日久积恶深重,已在必诛无赦,大朝廷威令雷厉风行。于九夷八蛮之外,而中土郡县之民,乃敢悖抗。若此不有诛灭,以示惩戒,亦将何以为国。欲即拨兵剿捕,顾其间尚多良善,恐致玉石无辨,且前此有司,所以处之亦有未善何者。安仁、余干里分本少于东乡

而地势又限以山谷,顾乃割小益大,以启尔民规避之端其失一矣。既而两邑之民,徭赋不平,争讼竞起。其时,若盡改复旧,亦有何说,顾又使其近东乡者,归安仁,近安仁者附东乡,以益尔民纷争之谤,其失二矣,及尔等抗拒之迹既成,尚当体悉尔等,中间或有难忍之怨,屈抑不平之情,亦须为之申泄断理,或惩或戒,使两得其平。若终难化谕者,即宜断然正以国法,顾乃惮于身,任其劳,一切惟事姑息,欲逃租赋,遂从而免其租赋,欲逃逋债,遂从而贷,其逋债于彼,则务隐忍之政,而听其外附于此,又信一偏之词,而责其来归,纪纲不立,冠履倒置,长奸从恶,日增月炽,以成尔民背叛之罪。而陷必死之地,其失三矣。

然尔等罪恶,皆在本院未临之前。自本院抚临以来,尚未曾有一言开谕尔等,况查本院新行十家牌谕,以弭盗息讼、劝善紏恶,而各该县官,又因尔等恃顽梗化,未曾编查晓谕尔等皆未知悉。其间或有悔创自新之原,亦未可知。若遂行擒剿,是亦不教而杀,虽尔等在前之恶受此,亦不为过。然于吾心终有所未尽也。近日,抚州同知陆俸来禀:尔等尚有可悯之情,各怀求生之源愿,故特委俸亲齐(0)本院告谕,徃论尔等父老、子弟,因而查照本院十家牌式,通行编排晓谕,使各民互相劝戒,科察痛惩已往之恶,其为维新之民尔等父老子弟。其间,知识明达者,盍亦深思熟虑之世,岂有不纳粮、不当差,与官府相背抗而可以长久无事,终免于诛戮者乎?世岂有恃顽树党、结怨构仇、劫众拒捕不伏其辜而可以长久无事,终免于诛戮者乎就使尔等,各有子弟、奴仆尔尔抗拒、背逆,若此,尔等当何以处之?夫宁宸濠挟奸雄之资,藉宗室之势,谋为不轨,积十余年,诱聚海内巨宼、猾贼,动以万计,奋其财力,甲兵之强,自以为无敌于天下矣。一旦称乱举事,本院奉朝廷威令,一旅之师,不旬日而破灭之。如掳匹尔等,纵顽梗凶悍,自视以为孰与宸濠,吾若声汝之罪,不过令一偏禆,领众数百立齑粉。尔辈如几上肉耳,顾念尔等皆吾赤子,其始本无背叛之谋,止因规利争忿,肆恶长奸,日迷日陷,遂至于此。

夫父母之于子,岂有必欲杀之心,惟其悖逆乱常之甚,将至于覆宗减户,不得已而后置之法,苟有改化之机,父母之心又未当尝不欲生全之也,前此官府免尔租税,蠲尔债负,除尔罪名,而遂谓尔,可以安居复业,是终非所以生汝,吾今则不然,不免尔租赋,不蠲尔债负,不除尔罪名,尔能听吾言,改恶从善,惟免尔一死,限尔一月之内,释怨觧仇,逃税者输其赋,负债者偿其值,有罪者,伏其辜。吾则待尔如故,尔不听吾言,任尔辈自为之,吾心既无不尽,吾可以无憾矣!尔后无悔。

文成公集载此谕。核其地势与安(仁)、余(干)两邑昆连,即今县之东北路,偶读及此志,已刊竣,特附录焉。

原载清同治《东乡县志》艺文附录

全文试译如下:

本人自担任江西巡抚一职以来,便听说安仁、余干、东乡三县境内有不少冥顽不化、作奸犯科的刁民,当时,我也曾考虑派员进行清剿。就像福建、广东、湖北、湖南的结合部一样,对盘踞和活跃在这一带的贼寇进行无情的清剿之后,时局才得以稳定。然而,对于江西的部分境地,尤其是其南部,政令、法纪却未能完全得到实施。这是因为朝廷自去年以来,将大部分的兵力和精力用于征讨逆贼藩兵。在这一过程中,同样也实施了劝降和招抚的策略。当时,我奉命跟随皇上,在南蛮贼寇猖獗之地浴血奋战、收复失地。现在,我得以回到省城南昌,当我向有关部门、地方官员、当地绅士及士兵百姓了解社会状况时,他们都几乎异口同声地说:“现在民风这么差,是因为许多突出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,日积月累,矛盾激化,部分民众对朝廷的对抗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,如不及时处理,将危及朝廷的安危。”大家一再提议:这些作奸犯科的贼寇必须得到严惩,朝廷制定的政令应该及时严格地执行。居于此,我们决定对不在九夷八蛮之内,却像那些南蛮贼寇一样誓死与朝廷作对的人采取措施。如果对其不加以剿灭,不能给这些人警示和惩戒,将失去朝廷的威严,动摇国家的统治地位。

就在大规模清剿即将开展的关头,我们担心:这其中也有遵纪守法、为人善良的民众,如果不加以区分,则有可能玉石齐毁、良莠不分,连累那些中规中矩的良民。因此,在之前的清剿中,朝廷也主意到这一点。况且,安仁、余干所涉及的范围比东乡小,自然环境也不一样。东乡境内多丘陵山谷,之前都由周边分割而来,我们集中精力对这一重点区域、主要对象进行了清剿,以取到敲山震虎、杀一儆百的效果。同时引导民众恪守规矩,这是本告谕的目的之一;另外,两县的民众所负担的徭役都不一样,由此引发许多诉讼案件的发生,这时,如果一概沿用旧的做法,也有不妥之处,因而决定凡是靠近东乡的案件,归安仁管辖;靠近安仁的则安排在东乡,这样便能取到回避的作用,避免偏袒和徇私之嫌。这是其二。一旦抗拒的事实出现,也应该洞察其微,细心发现其中的问题和症结,了解他们的抱怨和委屈,缓解其压抑和激动的心情。同时,给予他们申辩、泄愤的机会,做到量刑准确,不枉不怂,公平公正。如果矛盾实在不能化解,执意抗拒法条,则应该依照朝廷的规矩断然采取措施,以示国法的威严。因此执法者要不辱使命、恪尽职守,依法行事。否则,一味迁就姑息,对那些故意逃避租税的人无原则地进行减免,对欠债不还的继续给予贷款,任其肆意举债,以致债台高筑,终将拖垮朝廷的财力,到头来,反倒屈从于举债者,任由他们说出一大堆理由拒绝还债。这一来,那些诚实守信、有借有还的人却跟着遭殃。朝廷的规矩不能落实,本末难免倒置;作奸犯科的行为不加以严惩,任其放纵,久而久之,便使得民众对抗朝廷的行为愈演愈烈,最终犯罪入狱,甚至就地伏法。这是其三。

然而,这些罪过都发生本官未到任之前。自从我担任江西巡抚以来,还没有过发出过类似的告谕,况且我查阅过本府新颁发的十份文告,均以消除盗窃、平息诉讼,劝人向善、惩治罪犯为主。而一些县令,又因为你们这些人自恃冥顽、耍奸使滑,未能列入追查和通缉之列,这一来,你们也就不知道自己的处境。即便有悔过之意、更新之心也不得而知。一旦不分青红皂白地围剿,就可能没有改过的机会,而是一概杀戮。哪怕这些罪过发生在我到任之前也没有机会过错。然而,我的心里却为此觉得不安,我会因为没有尽到教育感化你们而负疚。最近,又有抚州知府陆俸前来禀报,说你们尚有值得同情和怜悯之处,且都有强烈的求生愿望。因而特别委托他前来求情,念及你们还有父母、长辈,兄弟姐妹,应该酌情考虑。经反复斟酌,决定依据所颁发的十份文告进行修改补充,一来便于民众相互劝勉、据实检举,对以往的过错进行悔改;二来,教育、警示那些尚未犯错的良民。相信那些明白事理,遵守规矩的人自然会深思熟虑,试想哪里还有不纳粮、不当差,故意与官府作对,却可以长期逍遥法外,到头来还能避免收到制裁的人吗?人世间能有结党营私、聚众斗殴、劫财伤人、抗拒追捕乃至拒不服法却长久无事而一直免遭恶惩的人吗?假如你们的兄弟姐妹,仆人随从每每与你对抗,一次次地背叛你,你又当如何处置他们呢?

昔日有个宁王,也就是众所周知的叛匪宸濠,他长久挟持奸雄所累积的巨资,借用皇室宗亲的势力,试图图谋不轨。十来年间通过利诱和威逼的手段汇集了海内外的贼寇和狡猾的刁民,人数多达千万,依仗其雄厚的经济实力,强大的队伍,自认为无敌于天下。一旦作乱闹事,本官奉朝廷之命,以一旅之师,不出十日便将其土崩瓦解,一举击溃。如果你们硬要像他们一样,知错不改,顽抗到底,甚至超过了宸濠他们,我只要给你一个罪名,征得朝廷的许可,带上百余人便能将你们一举歼灭。其实,你们就好比是砧板上出售的猪肉,可以任由屠户切割。我这样做,主要是考虑你们毕竟是朝廷的子民,原本没有背叛朝廷的初愿,也就因为利益之争,意气用事,或是有冤屈未能吐露,有权益未能确保,矛盾日渐积累,激化,最后才走上了对抗官府的道路。

其实,我也知道,任何一个做父母的人,都没有一定要将自己的儿子残杀之心。只有儿子严重地违背了纲常伦理,做出十恶不赦,乃至被族人村规除名的事来,才不得不咬牙将其狠心处置。如果有悔改之心、改过之意父母定会改变主意,放过他一码。之前,官府曾免除你们的租税,裁减你们的债务,解除你们的罪名,之后,便告诉你们,可以安居乐业,这种办法并没有让你们安心的生活,反倒助长了坏的习惯。我今天却不这么做,我不减免你们的租税,不裁减你们的债务,也不解除你们的罪名,而是希望你们能够听从我的劝告,改过自新,这样便能免你一死。因此,限定你们在一个月之内,释放积怨、消除仇恨,没有缴纳赋税的及时补交;欠债的连本带利一并偿还。触犯律条的,投案自首,认罪服判。这样,你还是一位良民,我一样公平对待,既往不咎。若是不听劝告,一意孤行,我则依法严惩,即便这样我也没有负疚之心,你们也不要后悔。

这篇告谕动之以情、晓之以理,是一篇循循善诱、态度诚恳的“动员令”,文中有苦口婆心的劝说,有相似案件的类比,是一篇有理有据、掷地有声的议论文。对教育感化告谕的对象产生了积极的作用。这篇文章曾收录在王守仁的文集《文成公文集》中,根据其指代的地势,即安仁、余干两县相连,两地都在东乡的东北方。清同治《东乡县志》的编撰者看到这篇文章时,这本县志差不多都编撰好了,因其觉得这篇告谕很有分量,便及时它作为附录收入在“艺文”一节之中,并作了说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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